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司国家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黑龙江省员工资助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司全日制在校本科员工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员工处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总金额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当年上级部门下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
难员工。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员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学院、学校审核产生的原则,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班级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和民主评议情况,确定资助员工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资助名单报送员工处,申请材料由学院留档备查。
(三)员工处对各学院评选结果复核,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决议通过后,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员工处提供的受助员工名单,按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分 10 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及时发放到受助员工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并追回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二)有赌博、吸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者;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奢侈浪费者;
(四)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五)评选当年因各种原因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 为增强受助员工的责任感,培养员工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鼓励受助员工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学校、社会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和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农垦校发〔2007〕68 号)同时废止。